刊登日期: | 2018/1/26 |
發文日期: | 2018/1/26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D號 |
主旨: | 公告指定「馬鳴山鎮安宮觀音立像」為本縣一般古物。 |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 |
公告事項公告: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一、名稱:馬鳴山鎮安宮觀音立像。 二、分類:生活及儀禮器物。 三、古物綜合描述: (一)年代:日治昭和時期。 (二)數量:1件。 (三)尺寸:最長22.5公分、最寬15.5公分、高54.3公分。 (四)主要材質:木質。 (五)指定理由: 1、日治時代後期馬鳴山自日本引入真言宗觀音像,從背光銘文可知原是日治大正至昭和時期日本佛教僧人水原堯榮所奉獻。 2、本件文物與日治時代後期日本推動皇民化運動有關,庄民為避免日本毀廟,故自日本迎請觀音供奉免除鎮安宮廢廟。 3、雲林縣目前已知唯二的日式觀音神像,另一件位於土庫順天宮後殿。 四、法令依據: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4、5、6款指定評定基準。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7年01月26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655D號。 六、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 |
附件: |
|